教师应有明晰的教育惩戒权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遏制校园欺凌,就必须把教育惩戒权交给学校和教师。做了错事如果不受惩罚,只会助纣为虐,对学生来说也不例外”。

其实,不仅是遏制校园欺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也需要赋予学校、教师适当的教育惩戒权。既然惩戒是教育的一部分,就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厘清教育惩戒的适用场合、方式方法及处罚程序。但从我国的现有法律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主要是把焦点放在对教育主体或成年人的约束上,对于未成年人犯错如何惩罚,法律方面尚属于“模糊地带”,以至于类似事件发生时,教师和学校很难有效应对,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009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就有“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要求。但何为“适当”,缺乏具体入微的解释,对批评教育学生的方式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章条文。因此,面对学生在校园或教室里所做的不当行为,如个别学生破坏课堂纪律、“问题学生”顶撞老师、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等,老师们往往不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想管却不敢管,笔者就曾有过这样的顾虑。有的老师由于有了前车之鉴,再遇到类似情况,索性对学生的过错行为不问不管,虽说这样的老师不会因违规管理学生而受到处罚,但不能及时教育学生,学生的过错行为很容易得到强化,无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

对于教育惩戒,应该达成更多共识,即教育惩戒不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的教育方式,而是现代教育的一部分,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是每位教师应有的权利。教育惩戒不能在教育场中缺席,但也不能过于随意化、个人化、情绪化。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遵循法理精神和教育规律,在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共同为学校、教师进一步明晰其具有怎样的教育惩戒权,在什么情境下使用哪一种教育惩戒,出台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程序。同时,要让教师清楚地知道学生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教育惩戒,哪些行为应该交由第三方来处理。有了具体明晰的规定,学校和教师就有了行为遵循,能够科学恰当地处理学生不良行为,并得到学生家长的支持和理解。

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对学生在校的所有活动均予以详细规定。包括校园暴力、网络欺凌、肢体冲突等行为,美国的学校校规中均有明确处罚措施,从禁止乘坐校车、长期停学到开除都规定得非常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另外,校规还具体阐述了学生在各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对针对其处罚行为的申诉权。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和不能做出哪些行为,都有全面的规定。一旦发现学生发生不良行为,老师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处理,而没有后顾之忧。

从现实来看,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呼吁赋予学校、教师适当的惩戒权,并将教育惩戒的内容与方式明晰化。早日汇集智慧,出台细则规定,实际上对于保障教师自身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进一步增进家校关系,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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