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教育板块300多亿市值灰飞烟 好未来、红黄蓝开盘闪崩

港股教育公司股价8月13日暴跌!

  截至当日收盘,睿见教育下跌39.77%,天立教育、宇华教育、新高教集团、枫叶教育单日跌幅均在30%以上。中国新华教育、民生教育、中教控股跌幅在20%以上。跌幅前10的教育股当日市值总损失高达349亿元港币,平均跌幅28%。

  晚间美股开盘,中概教育全线扑街。新东方、好未来、红黄蓝等均大幅低开后继续下探,博实乐跌幅更是超过20%。  8月13日部分港股教育概念股市场表现:

 

  消息面上,8月10日,国家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并就本次《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市场对于《送审稿》过度解读引发港股教育板块遭遇大规模冲击。

  封堵“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之实”

  和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送审稿》多条措施发生显著变化,其中最引起市场关注的是第十二条以及关联条款。

  第十二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我们认为这一条主要针对在集团化办学中,通过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抽取办学资金,或利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融资,补贴营利性的部分风险。”中金公司赵丽萍表示。

  赵丽萍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相营利有三种手段:(1)搭售;(1)成本关联化;(3)退出时一次性获得高额收益。而实施条例对这三种手段都设置了相应的政策工具予以规管。本次的措辞和手段较征求意见稿更为严厉和明确,针对成本关联化实现变相营利作出限制。这与《民办教育工作部级会议 2018 年工作要点》中提到的“严禁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的原则一致。

  中信证券研究团队也指出,送审稿表明民办教育政策最核心的导向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各行其道:在监管维度上分门别类监管、分门别类扶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在企业运营维度上,不能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所有条款实际上都围绕着这个精神展开。

  市场对于目前第十二条具体落地仍然存在分歧。

  光大证券曹天宇团队指出,该条新增内容市场争议较大,存在两种可能的解读:一是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隔离单体学校风险。二是彻底否定集团化办学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收购。

  曹天宇团队指出,解读一的可能性较高,在收购时应当新建一个独立公司作为新学校的举办人,以隔离每个非营利性学校的运营风险。且即使最差情况即解读二,对民办教育行业的影响仍旧有限。

  不过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在中信证券的电话会议上表示,设立新的公司作为非营利性学校收购主体假设并不成立。

  “并购非营利性学校,是为了实现业务量的扩大,且并购以后作为一个投资主体,才会获得相关的市场价值,如果按照上面的表述,是没有意义的;送审稿中还有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这一点是无法通过的。”吴华说。

  义务教育板块受冲击

  虽然对于第十二条具体落地内容方式存在争议,但是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司影响巨大毋庸置疑。

  赵丽萍表示,对义务教育继续营利保持谨慎态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能在外延扩张和持续获得收益方面遇到挑战。实际控制人为外籍人士的也可能和政策相悖。

  “如果对‘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收购兼并,加盟连锁,协议控制方式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简单粗暴地理解,那就是非营利性学校不能并购了,那中小学受影响比高校大,因为中小学1-9年级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国金证券财富管理中心分析师孔多加指出。

  孔多加表示,如果监管进一步趋严,至少对于“民办初中小学”来说,依靠外延并购的思路发展将遇到些问题,只能依靠内生增长。

  盘面上看,8月13日股价跌幅较大的一些公司,义务教育阶段业务占比较多。

 

资料来源:中金公司

  高教、培训影响有限

  多数分析认为,新政策对于高等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影响有限。

  国元证券分析指出,此次“送审稿”主要影响是学历学校。由于A股并无纯正学历学校标的,对A股教育板块影响有限。第十二条新增部分对K12学历学校特别是K9阶段的并购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在港上市的K12学历学校多以内生新建为主,并购相对较少;公立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将进一步推动公立学校附属学院分离和融资并购,高校并购高潮持续,利好高校标的;分类管理对学历学校的税收有一定的影响,相关标的的净利润可能会打折。

  曹天宇表示,《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和本次《送审稿》均提及职业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大幅简化。在国家政策红利驱动下,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将是大势所趋,职业教育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赵丽萍表示,由于高等教育可以选择为营利性学校(当前基本所有学校均为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属于在旧法框架下运行,在过渡期结束前做出选择即可,选择前不受新法影响),故也不会影响其未来的并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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